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然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当然,大家应该理解的是,我们永远拥护中国公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 。。。沉默 我们的法律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搞笑的是同时又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 同学啊这个不搞笑呢,它是法规,严肃着呢!“我们的法律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搞笑的是同时又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这样理解的:总包商不能直接与分包商签约,要分包的话必须在招标以前约定分包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是指分包必须经过招投标(起点国家规定200万,各省、市规定又不一样)。就是说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不管建设单位还是总包单位都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当然私营企业投资的不关公共利益的有所不同。
[ 本帖最后由 柯川子罕 于 2009-8-14 17:08 编辑 ] 无语中~~~~~ 完全看不懂~ 干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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