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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卖**改称失足妇女,Police部真“有文化”[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01
标题: 卖**改称失足妇女,Police部真“有文化”[转帖]
本帖最后由 默呗 于 2010-12-13 17:03 编辑

12月11日,Police部召开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本着尊重人权的原则,默呗认为,这种要求和提法都是与时俱进的。可是,Police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说:“以前叫卖**,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对于“特殊人群也要尊重”默呗赞同,但对于“失足妇女”就不敢苟同。

失足的准确定义是什么?默呗认真查了查。《现代汉语词曲》对失足有两种解释:一是指行走时不小心跌倒,如失足落水;二是比喻人堕落或犯严重错误,如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如“耐心做失足青少年教育工作。”对照之下,刘局长大概采用的是第二种解释“堕落或犯严重错误”。

从《现代汉语词典》里例举中可以看出,长久以来,按照人们的传统习惯,“失足”常应用于青少年犯罪,这也足以说明“失足”一词大众认可或是习惯的使用范围。而Police部的刘局长现在把“卖**”改称为“失足妇女”,是采用的“堕落”还是“犯严重错误”?或许是汉语言太复杂了,这样使用,在现实中是不是容易引起歧义?

如果说“犯严重错误”都可以用“失足”来表述,那么,现实中有多少“失足Police局”?“躲猫猫”、---。当然,至于Police部是否“失足”,默呗就不大清楚了。
话说回来,刘局长“失足妇女”的本意是尊重“卖**”,这大家能理解,但具体到称谓,可别没经过大脑,顺口就说。现实中有许多叫法,如“性工作者”就是一种。默呗认为,这应当是相对客观称谓,已经把“卖淫”认为是一种工作,把“卖**”称为“工作者”了,还不够尊重吗?

关于称谓问题也曾闹过不少笑话,新的央视大楼就是一例,被广大网友戏称为“痔疮”。后来,“裤衩楼”起了一把大火,也不知道“裤衩”里的蛋蛋烧得咋样,还能不能一如既往的坚挺。试想,连集中各路精英的央视都闹“痔疮”,也难怪Police部要“失足”。

默呗以为,作为领导还是管好自己的嘴巴,凡事别想当然,别自以为然,怎么着也要对得起怀里的大学、博士文凭,别太掉价了。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01
额  **是 MAIYIN的意思 大家都懂的。。。


N星期没来了 报个料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04
自己顶自己。。。。


反正我闲的慌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04
顶顶更健康
作者: ①個亾瀏烺キ    时间: 2010-12-13 17:09
千万不要做失足妇女。。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15
回复 5# ①個亾瀏烺キ


    你想多了   。。。

当我成湿足妇女的那一天  世界上没有人是干的了
作者: 发烧30度    时间: 2010-12-13 17:26
其实,我在这里发过的额http://www.tjzjbbs.com/thread-42110-1-1.html
作者: 嘉訁    时间: 2010-12-13 17:47
失足妇女何去何从?
作者: 默呗    时间: 2010-12-13 17:54
回复 7# 发烧30度


    俺表示实在没看到
作者: 哥只是个挂B    时间: 2010-12-13 17:56
失足青年
作者: 现实比小说更Yy    时间: 2010-12-13 17:59
失足少年
作者: 丶語澤灬    时间: 2010-12-13 18:05
呵呵、失足失的好...
作者: 恐龙    时间: 2010-12-13 19:18
..........
作者: 浮云一号    时间: 2010-12-13 19:32
和谐和谐
作者: 临安高手    时间: 2010-12-13 19:37
我们学校有这类特殊人群吗
作者: luckyman冰    时间: 2010-12-13 20:00
哎哎   一失足  万古恨
作者: 路人F    时间: 2010-12-13 20:10
好长,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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