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论坛

标题: 即将毕业的同学帮忙解答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798709708    时间: 2012-6-15 19:09
标题: 即将毕业的同学帮忙解答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问题就是,,英语4J没过。学位证毕业证拿不拿的到手,当然 其他科目都过了 学分也修够了
作者: 凯哥online    时间: 2012-6-15 19:14
我也想知道啊
作者: 夏夜暮雨。    时间: 2012-6-15 19:14
同求
作者: 低調╭ァ崮rz    时间: 2012-6-15 19:20
据说四级和学位是不挂钩的
作者: 南宫海岚    时间: 2012-6-15 19:26
据说LS是正确的
作者: shinshen    时间: 2012-6-15 19:28
同求
作者: ydhtony    时间: 2012-6-15 19:39
可以拿啊 而且我已经放弃了4级考试了
作者: 绿茶    时间: 2012-6-15 19:53
夏夜暮雨。 发表于 2012-6-15 19:14
同求

和四级没关系,我就不去考四级的。
作者: 我是木马!    时间: 2012-6-15 20:16
楼上  应该有正解
作者: ljj小络    时间: 2012-6-15 20:25
跟四级没关系的
作者: 夏夜暮雨。    时间: 2012-6-15 20:29
绿茶 发表于 2012-6-15 19:53
和四级没关系,我就不去考四级的。

其实我没报名
作者: 小小阿狸    时间: 2012-6-15 20:31
可以的 现在貌似跟四级无关的  我之前也愁死了的
作者: 306498676    时间: 2012-6-15 20:42
辅导员说了,不挂钩的
作者: wstcmbf    时间: 2012-6-15 20:42
我们辅导员说。叫我们不要买答案作弊。四级不和学位证毕业证挂钩。如果作弊被抓。反而要处分入档案
作者: 306498676    时间: 2012-6-15 20:43
wstcmbf 发表于 2012-6-15 20:42
我们辅导员说。叫我们不要买答案作弊。四级不和学位证毕业证挂钩。如果作弊被抓。反而要处分入档案

我们好同步啊骚年
作者: ①個亾瀏烺キ    时间: 2012-6-15 22:33
能的
作者: 不落的雨    时间: 2012-6-17 20:14
可以,学校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授予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绩点等于或小于2.5;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结业生、肄业生。
第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没有违纪,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毕业生,学校允许其在毕业离校后的二年内(但必须在入学之日算起的八年时间内),回校重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毕业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凭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允许其在毕业离校后的二年内(但必须在入学之日算起的八年时间内),回校参加一次法律基础课程考试,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法律基础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参加考试者应于每年一月份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离校后的二年内(但必须在入学之日算起的八年时间内),回校重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学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进行审核;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按本实施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其内芯注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lugang    时间: 2012-6-29 16:14
进来学习一下啊
作者: wzc3303    时间: 2012-7-3 19:36
哥07级的,和四级没关系




欢迎光临 同济大学浙江学院论坛 (http://www.tjzj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