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泡泡的鱼
发表于 2010-4-16 19:00:50
kiki同学,我想问你,你喜欢韩寒或者郭敬明吗?
祭夜离尘
发表于 2010-4-16 19:02:17
唉。。
这事原本挺简单的
现在被搅乱了
搅得一团乱。
。
吐泡泡的鱼
发表于 2010-4-16 19:03:38
如果你喜欢韩寒,那你应该去看看中央电视台的对话栏目,如果你喜欢郭敬明,那你不应该出现在我的那篇文章的跟帖者当中并发表言论。而且,我发的那张帖,一不是为了个人声誉,二不是为了商业利益,那么我请问你,你有必要这么激动吗?我触犯了你的既得利益吗?
苡一
发表于 2010-4-16 19:03:50
不过是大家越说越激动了而已,然后字词语句就比较强烈了
kiki3455
发表于 2010-4-16 19:04:41
况且,我刚刚咨询了我律师朋友,她说,网络作品作为传统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与其他形式的作品一样,都享有著作权,收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根据法律极其司法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She'Hui公共利益。因此,网络作品作为传统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享有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吐泡泡的鱼
发表于 2010-4-16 19:04:48
o(︶︿︶)o 唉,言语越来越激烈的是那两位吧。
苡一
发表于 2010-4-16 19:05:21
不过请问LZ,你在这帖子开头说“隐形的攻击”,你认为她攻击你什么了?
夏小汐
发表于 2010-4-16 19:05:26
我有说:你就是狗吗?
没有吧,就像你没有说很正面直接地那文章是你原创的,所以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你没有说是你原创。
同样,我也可以这样。谢谢。
当然,如果你自认为我用狗做比喻就是说明你是狗的话我也随意,
曼生
发表于 2010-4-16 19:05:41
总结:
第一幕:泡泡鱼同学发帖,其中最后几句话(泡泡魚最近再翻以前寫得文章,看得自己難受。發點出來)以及泡泡鱼本人后来的回帖(我好不容易打的繁体,再改简体····呃)。隐性表达此贴为泡泡鱼原创
第二幕:KIKI同学因为若干年前看过此文,心存疑问,遂问泡泡鱼之年龄(这文章楼主写的么?我只是很好奇,楼主今年几岁?)【曼生注:只是好奇】。
第三幕:泡泡鱼出现,表示他没有说此文是原创。【曼生注:与第一条矛盾】
第四幕:KIKI同学道歉(不是原创请写转载,不要浪费作者辛苦码字的成果。谢谢。刚刚有点气愤了,所以态度可能不太好。没有说必须要你写原创,不用跟我证明什么。可能我今天情绪也有点鸡冻,抱歉了···)
【至此,旁人觉此贴和谐,散之。】
第五幕:泡泡鱼发帖,从法律以及道德的角度为自己辩解。突出“证据”和“道德层面”之重要性并指责KIKI“道德层面不高。泡泡鱼总结表示KIKI的“指责”是无效的,甚至无理的。
第六幕:众人围观之~表达自己意见之~
第七幕:泡泡鱼长篇大论中~【众人围观继续~】
祭夜离尘
发表于 2010-4-16 19:05:58
唉。
你看,。
大家不是对你发的那张帖有激动的情绪好不。。
。。
今天晚上你回帖前大家也不有激动
也就是说不是对这张帖。
那么好。。
所有的事。
都是因为,一人一句越扯越开。
。
观念不同,产生纠纷。。
所以。
都停止吧。
我保证,大家不停的话,今天吵到断网也吵不出结果。